菲律賓皇家航空

承運條款

乘客和行李的一般承運條款

第一章-術語定義:

第 2 條--適用性

-這些條件是皇家航空包機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皇家航空”)的客票和行李托運單中提到的運輸條件,適用于航空公司為補償或獎勵而進行的乘客和行李的國內/國際航空運輸,包括相關的服務。

第 3 條--電子機票(行程表)

第 4 條 票價、稅收和費用

第 5 條--保留要求

第 6 條-辦理登機手續和登機

第 7 條 - 拒絕和限制運輸

航空公司可因安全理由或在行使其合理酌情權時決定拒絕運送任何乘客或乘客的行李。

第 8 條 - 行李

第 1 段:不能作為行李接受的物品。
第 2 款拒絕運輸的權利
第 3 段:托運行李
第 4 段:超額價值申報和收費。
第 5 段 – 無托運行李
第 6 段–行李的領取和交付
第 7 段 – 無人認領的行李
第 8 段–動物。
第 9 段–植物
第 10 段 – 易碎和易腐物品
第 11 段-滯後
考慮到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關於禁止運輸液體、氣溶膠和凝膠(LAGs)的規定, 應遵守以下規定。
第 12 段-機場安檢人員拿走的物品

第 9 條--時間表,取消航班

第 10 條--退款

第 1 段
第 2 段–將向其退款的人
第 3 段 – 非自願退款
第 4 段–自願退票
第 5 段 – 拒絕退款的權利
第 6 條–貨幣
第 7 款–機票退款的物件

第 11 條--飛機上的行為

第十二條 航空公司的安排

第 13 條--行政手續

第 14 條--責任的限制/損害賠償的責任

第 1 段:責任的一般限制
在不與《公約》相抵觸的情況下,以及無論《公約》是否適用。
第 2 段:責任限制
所有乘坐該航空公司的國際旅行,如果乘客的旅程涉及最終目的地或在出發國以外的國家停 留,則應遵守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或任何其他相關公約的責任規則和程式,視情況而 定,並不時加以修訂。 對於國內旅行,航空公司對乘客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應根據適用的國內法律來確定。通過向私營公司購買保險,可以很容易地獲得額外的保護。這種保險不受《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或其他相關公約對航空公司責任的任何限制影響。
第 3 段。行李延誤的責任限制
在可能的情況下,托運行李將與乘客攜帶在同一架飛機上。航空公司可能出於安全、安保或運營的原因,決定將其運送到另一個航班上。如果托運行李被運送到隨後的航班上,航空公司將把它交給乘客,除非適用的法律要求乘客到場接受海關當局的檢查。對於延遲的托運行李,航空公司的責任應根據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或適用的國內法律以及不時的修訂來確定。

第 15 條 - 拒絕登機的賠償

第 1 段:被拒絕的膳宿補償
第 2 段–資格的例外情況
–在以下情況下,乘客沒有資格獲得拒絕登機的賠償。

第 16 條 - 停機坪長時間延誤的應急計畫

遵照民航局第 N0 號決議。49 [BM-06-08-16-2016],皇家航空公司特此採用本應急計畫, 以應對漫長的停機坪延誤。本計畫適用於皇家航空在菲律賓境內的出發地、目的地和轉機機場的定期航班。
在本計畫中,”停機坪延誤 “指的是飛機在地面上的停留,從飛機門關閉時算起,由於安保和/或安全原因,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可能確定的其他原因,使得乘客無法下機,在起飛前或降落後都沒有機會下機。
開始下機程序

第 17 條--連接航班

任何與轉機航班有關的預訂都需要提前預訂。
皇家航空在此建議並通知所有使用單獨機票旅行的乘客,根據我們的合同條件,皇家航空 對由於但不限於空中交通延誤等原因造成的任何誤機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此外,皇家 航空對使用單獨機票的乘客從皇家航空航班轉到任何其他航空公司的轉機不承擔任何責任。皇家航空建議乘客從皇家航空的航班到您的轉機航班至少要有二十四(24)小時的轉機時 間。

第 18 條--雜項規定

第19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臺灣)

“消保法排除機票七日猶豫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國際航空客運服務不適用七天猶豫期,旅客更改訂位及機票退票/改票作業辦法請依票價規定辦理。
克拉克辦公室

L1-0008AA | Ground Level | Landside, Clark International Airport Terminal 2, Clark Freeport Zone, Philippines

衛星辦公室

Unit 707-5 Columbia Complex Bldg. (Beside DG Budget Hotel) Ninoy Aquino Ave., Paranaque City, Metro Manila, Philippines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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