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和行李的一般承運條款
第一章-術語定義:
- "航空公司"指皇家航空,並以 Royal Air、Fly Royal Air、Royal Air Philippines 的名義開展業務,除非另有說明,航空公司根據皇家航空公司設立的機票載運或承諾載運乘客和/或其行李。
- "合同條件"指包含在行程單中或隨行程單一起交付的聲明,被識別為此類聲明並通過引用納入。這些條款和條件可在我們的辦公室和值機櫃上獲取資訊。
- "航空公司的稅"指除這些條件外的規則,由CAB批准並在機票簽發之日生效,管理乘客和/或行李的運輸,並應包括有效的適用關稅。
- "華沙公約"是指 1929 年 10 月 12 日在波蘭華沙簽署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或 1955 年 9 月 28 日在荷蘭海牙修訂的公約,並進一步修訂其他公約和議定書,以適用者為準。經 1955 年海牙修正和 1975 年蒙特利爾第 2 號附加議定書修正的華沙公約。經海牙修正並經 1975 年蒙特利爾第 4 號附加議 定書修正的華沙公約。
- "《蒙特利爾公約》"是指《關於統一某些規則的公約》。 關於國際航空運輸,1999 年 5 月 28 日在蒙特利爾簽署。
- "取消"是指取消航班的行為。
- 航空公司在上述 ETD(預計出發時間)之前取消,無論是否有過錯。
- 持有普通機票的乘客的取消。
- 航空公司在過長的延誤後被取消。
- "報到期限"是指我們規定的時限,在此期限內,您必須完成所有報到手續並收到您的登機牌。
- "轉機"是指在我們規定的時限內,您必須完成所有的登機手續並收到您的登機牌。
- "行李"是指適合於乘客在旅行中穿戴、使用、舒適或方便的物品、財物和其他個人財產,不論是在貨物艙中托運還是在飛機的乘客艙中攜帶
- "托運行李"是指由我們保管並為其發放行李識別標籤的行李;有時也被稱為"登記行李"。
- "非托運行李"是指除托運行李以外的任何行李,包括乘客帶入機艙的所有物品。也被稱為 "手提行李"
- "延誤"是指原定航班暫停到後面的時間的結果。
- "損害"包括死亡、乘客身體受傷、延誤、損失、部分損失或其他損害,這些都是由我們的運輸或其他附帶服務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
- "國內運輸"是指在菲律賓境內各點之間的旅行,在菲律賓境外沒有過境、轉機或中途停留。
- 國內機票"是指純屬菲律賓國內行程的機票。
- "機票"是指行程單,包括紙質機票、電子確認書、電子機票或航空公司或以其名義簽發的電子優惠券,並包括運輸條件和附帶的通知和規定。
- "電子客票"是指由航空公司或代表航空公司簽發的行程單、電子優惠券和(如適用) 登機文件。
- "預訂參考或記錄定位器"是航空公司預訂系統中使用的與確認和識別乘客特定座位預訂有關的字母數位代碼。也被稱為 "確認號碼"。
- "乘客"、"客人"、"您"、"您的"和 "您自己"是指除機組成員外,經我們同意攜帶或將攜帶到飛機上的任何人員。
- "行程 "或"旅行日程"是指我們發給乘客的文件,其中包括乘客的姓名、航班資訊、 預訂號碼、合同條件和通知。
- "國際運輸"是指國內運輸以外的任何運輸,但在適用《公約》時,應以《公約》中所述的 "國際運輸"定義為准。
- 航線"是指從出發地的機場到目的地的機場的飛行。
- "座位"是指我們飛機上的一個座位。
- "費率"是指我們以電子或紙質形式公佈的票價和收費。
- "機票"是指行程表,包括由我們或代表我們簽發的電子機票和電子優惠券,並包括其中的合同條件和通知。
- "我們"、"我們的"、"我們自己 "和 "航空公司 "是指菲律賓皇家航空公司。
- "航空乘客法案或權利 "是一項旨在保護旅客不受航空公司可能的濫用行為影響的法案,根據《第776 號共和國法》或《菲律賓民用航空法》界定了乘客的權利和航空公司的義務。該法案於 2012 年 12 月 21 日生效。
第 2 條--適用性
-這些條件是皇家航空包機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皇家航空”)的客票和行李托運單中提到的運輸條件,適用于航空公司為補償或獎勵而進行的乘客和行李的國內/國際航空運輸,包括相關的服務。
- 本條款也適用於無償或減價運輸,除非航空公司在相關合同、通行證或機票中另有規定。但是,經民航局批准,本條款可在不通知的情況下進行修改,但在出票後, 這種修改不應適用。
- 如果運輸是根據包機協定進行的,這些運輸條件只適用於通過參考或其他方式納入包機協定或機票條款的範圍內。如果運輸是根據與協力廠商簽訂的旅行團假期合同進行的,這些運輸條件適用於您的航空運輸,但涉及退款的條款除外。
- 如果本協議中包含或提及的任何條款與本協議第 2 條(f)款所定義的公約中的任何內容(如適用)和/或任何適用的法律、政府法規、命令或要求相違背,且不能通過雙方協議放棄,則該條款不應適用。任何條款的無效性不應影響任何其他條款的有效性。
- 所有乘坐國際航線的乘客必須持有至少 6 個月有效期的有效護照和適用的有效簽證。這些乘客應持有來回程機票
- 在某些服務中,我們與其他航空公司有被稱為 "代碼共用 "的安排。這意味著,即使您在我們這裡有預訂,並持有一張 "標有我們名字或航空公司代號(RW)的飛機票, 其他航空公司也可能運營該飛機。這些運輸條件也適用於這種運輸。如果此類安排適用,我們將在您預訂時告知您運營飛機的航空公司。
第 3 條--電子機票(行程表)
- 機票作為合同的表面證據 - 機票構成航空公司與機票上所列乘客之間運輸合同的表面證據。航空公司將只向持有該票的乘客提供運輸,或持有由航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簽發的任何其他航空公司文件作為付款或部分付款證明。 機票是並始終是出票航空公司的財產。機票上的合同條件是這些合同條件的一些規定的摘要。
- 對機票的要求 - 除電子機票外,任何人都無權乘坐航班,除非該人出示符合航空公司規定的有效和正式簽發的機票,並包含該航班的機票和所有其他未使用的機票及乘客優惠券。此外,如果出示的機票殘缺不全,或被航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以外的人修改過,則乘客無權被承運。在電子機票的情況下,除非該人提供有效的政府身份證明,並擁有根據航空公司的規定正式簽發的有效機票,且包含在航空公司的資料庫中,否則無權搭乘航班。
- 機票不可轉讓- 機票是不可轉讓的。如果除有權承運的人以外的其他人根據機票乘機或獲得相關退款,如果航空公司善意地提供運輸,或向出示機票的人退款,則不對有權承運的人負責。此外,如果機票被有權承運的人以外的任何人使用,無論是否在有權承運的人知道和/或同意的情況下,航空公司不對該人的死亡或受傷或運輸延誤負責,也不對該人的行李或其他個人財產因這種使用或與之有關的破壞、損失或損害或運輸延誤負責。
- 乘客要求的機票變更將遵守航空公司的規定,可能需要支付變更費用。
- 延長有效期- 如果乘客在機票有效期內因航空公司的原因而無法旅行。取消乘客預訂的航班;或遺漏預定的停靠點,即乘客的出發地、目的地或中轉站;或未能合理地按照時間表運營航班;或導致乘客錯過轉機;或替代不同種類的服務;或無法提供先前確認的艙位,該乘客的機票有效期將延長至航空公司在已支付票價的艙等級中第一個有空位的航班。
- 機票有效期--除非機票、本條款或航空公司的收費標準另有規定,機票的運輸有效期為一(1)年,從飛行開始之日算起,如果沒有使用機票的任何部分,則從出票日算起。以正常票價以外的價格或在某些限制條件下簽發的機票,僅在機票或航空公司收費標準規定的條件下具有運輸或退票的效力。
- 當乘客在開始旅行後因病不能在票面有效期內旅行時,航空公司將延長該乘客的票面有效期(只要航空公司適用于該乘客所付票價的規定不排除這種延長),直到該乘客根據醫療證明變得適合旅行之日,或直到該日之後航空公司從恢復旅行的地點開始的、已付票價的艙位中的第一個航班。
- 航空公司的名字可以在票面上簡寫。航空公司的地址應被視為 "航空公司 "一欄中航空公司名稱的第一個縮寫對面所顯示的出發機場。-在機票中。然而,就本公約而言,這不一定被視為航空公司的住所或通常居住的地方。
第 4 條 票價、稅收和費用
- 票價只適用於從出發地的機場到目的地的機場的運輸。票價不包括機場之間和機場與城鎮中心之間的地面運輸服務,除非航空公司的規章規定這種地面運輸將不收取額外費用。
- 本條款規定的運輸的適用票價是由航空公司或代表航空公司公佈的票價,如果沒有公佈,則根據航空公司的規定而制定。根據政府的要求和航空公司的規定,適用票價是指機票第一張機票所涵蓋的運輸開始之日有效的一個或多個航班的票價,如果是電子機票,則為行程表/收據中第一個飛行段的票價。當收取的金額不是適用的票價時,差額應由乘客支付,或視情況由航空公司根據航空公司的規定予以退還。
- 航空公司不提供機場之間或機場與市中心之間的任何地面運輸服務,航空公司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航空公司對此類地面運輸服務的任何運營商的行為或疏忽概不負責,因此航空公司的僱員或代理人在協助乘客使用此類服務時所做的任何事情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航空公司自己提供地面運輸服務,則這些條件和航空公司的規定應被視為適用於此類服務,如果航空公司未使用此類服務,則根據航空公司的規定為使用此類服務而應支付的任何額外費用不予退還乘客。
- 政府或市政或其他機構,或機場經營者對乘客或乘客使用任何服務或設施所徵收的任何稅款或費用,將在公佈的票價和收費之外,由乘客支付,除非航空公司的條例另有規定。
- 在符合適用法律的前提下,票價和費用可以用航空公司接受的任何貨幣支付。當以 公佈票價的貨幣以外的貨幣付款時,這種付款將以根據航空公司的條例確定的匯率進行。
- 票價和費用以我們公佈的票價所規定的貨幣支付,除非另有特別說明,並須經民政局(CAB)董事會批准。
- 所有的票價、價格、航班時間表、公佈的路線、預先預訂的產品和服務在公佈時都是正確的,並可能在任何時候和不定期地改變,而無需事先通知,並應得到民航局董事會的批准。
- 接駁航班--航空公司是嚴格意義上的點對點航空公司,不對乘客的任何接駁航班負責。航空公司對乘客未能趕上任何轉機航班不負責任。
- PWD(殘疾乘客)或 PRM(行動不便的乘客)在出示 NCDA(國家殘疾人事務委員會)或地方政府單位頒發的有效身份證明(身份證)的情況下,有權享受國內航空旅行基本票價的百分之二十(20%)折扣。20%的折扣只適用於票價以及通過櫃檯和航空公司網站支付的情況。
- 菲律賓老年公民有權享受國內航空旅行基本票價的百分之二十(20%)的折扣, 並且僅在購買供其專用的行程時免交票價的增值稅(VAT)。但在購買時,老年公民必須出示由老年公民事務辦公室(OSCA)頒發的老年公民身份證作為身份證明。
- 十六(16)天至兩(2)歲(24 個月)以下的嬰兒(在第一次出港航班的旅行日期)的費用在收費表中規定。嬰兒可以旅行,但他必須坐在成人的腿上。一(1)名成人只允許有一(1)名嬰兒。飛機上不允許攜帶嬰兒。由於安全規定,每個航班的嬰兒數量有限,因此,我們可能無法滿足您攜帶嬰兒的要求。
- 一旦預訂號碼被簽發,航班變更須遵守以下條款。在預定航班起飛時間前四十八 (48)小時內,乘客不允許更改。在預定航班起飛時間前四十八(48)小時以外的航班變更費用在收費表中規定,但須符合以下條件。
- 如果預訂的新航班日期比取消預訂的航班的票價等級高,乘客應在取消或更改前支付票價差額。
- 在我們向您發出新的行程表和/或預訂號碼之前,該變更是不確認的。 不允許改變路線。
- 促銷票價不允許用於航班變更。
- 座位選擇
- 座位的選擇取決於申請時的情況。
- 預先預訂座位 只有在購票時或購票後才可預訂。
- 由於操作和安全方面的原因,並非所有座位都可以選擇座位。
- 獨自旅行的兒童沒有資格提前選擇座位。
- 對有特殊需要、需要特殊座位的乘客,應分配適當的座位。
- 不予退還,但須符合 APBR 的條款和條件
- 不可轉讓
- 預先預訂座位的退票條件獨立於退票條件,如果由於運營、安全或安保原因而非自願改變您的座位,將有資格獲得退款
- 優等艙重新安排至經濟艙。
- 旅行保險 我們建議乘客充分利用旅行保險來承保
- 意外死亡或永久喪失能力
- 無緣無故的謀殺和毆打
- 意外醫療報銷
- 意外喪葬福利
- 行李延誤
- 旅程取消
- 旅程縮減
- 航班延誤
- 行李和個人物品的損失
- 住院津貼
第 5 條--保留要求
- 在下列情況下,預訂才被確認(1) 由航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在適當的機票上輸入, 如果是電子機票,則為電子券;(2) 機票已正式簽發給乘客,如果是電子機票,則在航空公司的資料庫中正式創建;(3) 乘客已在航空公司規定的售票時限內支付機票(或與航空公司作出信用安排)。不符合上述任何要求的預訂可由航空公司在任何時候取消,而不另行通知。-根據航空公司條例的規定,某些票價可能有限制或排除乘客更改或取消預訂的權利的條件。
- 個人資料- 乘客承認已將個人數據提供給航空公司,向航空公司提供個人資料的目的是為了預訂運輸,獲得輔助服務,並將這些資料提供給政府機構,這些機構可能與其他政府機構分享這些個人資料,而這是航空公司無法控制的。為了這些目的,乘客授權航空公司保留這些資料,並將其傳輸到其自己的辦公室、其他航空公司或這些服務的提供者,無論他們位於什麼國家。然而,請注意,政府法規可能要求我們提供有關乘客/客戶資料的資訊或允許訪問這些資料。
- 座位 - 航空公司不保證在飛機上提供任何特定的座位,乘客同意接受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可能分配到的或在航班上提供的任何座位。 航空公司保留在任何時候重新分配座位的權利,包括在登上飛機後。 這可能是出於運營、安全、政府、監管、健康或安全的原因。
第 6 條-辦理登機手續和登機
- 截止日期和條件 航空公司的值機櫃檯在預定航班時間或起飛前兩小時開放。櫃檯在該預定起飛時間的四十五(45)分鐘前關閉。辦理登機手續的截止時間在不同的機場和特定的航班可能有所不同。乘客有責任確保他/她遵守這些最後期限,具體細節將在預訂時提供。在任何情況下,在不減損這些條款和條件中有關拒絕運輸權利的其他規定的一般性的情況下,航空公司保留不允許乘客辦理登機手續的權利,而不承擔任何責任,也不必退還向其支付的任何票價,如果:
- 乘客試圖在預定出發時間前四十五(45)分鐘內辦理登機手續。
- 乘客沒有適當的文件(損壞的旅行文件將不被接受為適當的文件)、簽證、許可證和前往特定地點或國家所需的。
- 乘客沒有適當的身份證明或沒有向航空公司工作人員表明自己的身份。
- 乘客沒有真正向航空公司支付任何票價或其他費用或收費。
- 乘客的精神或身體狀況、嚴重疾病、先前存在的醫療狀況、態度或舉止,包括他 /她因酒精或藥物而產生的醉意或損害,(i)對他本人、其他乘客、機組人員或財產構成危險,或(ii)需要特別協助,如果不提供這種協助,將使這些人和適當地面臨風險,而航空公司在飛行時有理由不能或無法提供這種協助。
- 運送該乘客可能危及其他乘客或機組人員的安全、健康或安保,或嚴重影響其舒適度。
- 乘客拒絕或不遵守航空公司的安全或安保相關指令。
- 乘客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 該乘客在辦理登機手續時、在離境航廈或在以前的航班上有不當行為,包括對航空公司工作人員、代理人或代表或其他乘客或人員進行身體或口頭虐待, 而且航空公司有理由相信該行為可能會再次發生。
- 乘客對航空公司工作人員使用暴力,或在辦理登機手續的櫃檯引起騷亂,對航空公司工作人員進行辱駡或恐嚇,無論是身體還是語言。
- 政府或其他當局禁止乘客辦理登機手續或登機
- 根據航空公司的判斷,乘客因醉酒、吸毒或任何明顯的身體或醫學不良狀況和/或而不適合旅行。。
- 根據航空公司的判斷,該乘客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旅行,或者他/她的身體狀況對其他乘客的健康構成或可能構成危險或威脅。
- 乘客必須在預定的航班起飛時間前至少三十(30)分鐘到達登機口。攜帶嬰兒或兒童、無人陪伴的未成年人、孕婦、殘疾人、行動不便的人、有病的人和其他需要特殊説明的人將被優先安排登機。
- 如果乘客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出現在值機櫃檯或登機口,或沒有在指定的登機時間內登機,航空公司將在盡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時間內以這種切實可行的方式通知乘客後,卸下他的行李,然後在沒有他/她的情況下繼續飛行,並不對他/她承擔任何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該航班將被視為已起飛,乘客將無權要求退還票價或重新預訂航班。
- 如果乘客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出現在值機櫃檯或登機口,或沒有在指定的登機時間內登機,航空公司將在盡最大努力在最短的時間內以這種切實可行的方式通知乘客後,卸下他的行李,然後在沒有他/她的情況下繼續飛行,並不對他/她承擔任何責任。在這種情況下,該航班將被視為已起飛,乘客將無權要求退還票價或重新預訂航
- 乘客完全負責遵守從、進入或飛越的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和規定,以及我們的條款和條件、航空公司發出的相關通知和指示。航空公司對乘客在獲得必要文件或遵守這些法律、法規、命令、要求、通知、要求或指示方面不承擔任何責任, 不管是口頭還是書面或其他形式,對他/她未能獲得這些文件或遵守這些法律、法規、命令、要求、通知、要求或指示而產生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 乘客有責任獲得並必須處理和準備好有關當局要求的所有入境和出境、健康和其他文件,這些文件是由飛出、飛入或飛過的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要求所要求。航空公司保留拒絕運送任何未遵守或其文件看起來不符合這些適用法律、法規、命令或要求的乘客的權利。
- 成年乘客需要出示身份證明。乘坐國際航線的乘客必須持有自旅行之日起至少 6 個月有效期的有效護照和適用的有效簽證。這類乘客應持有一張返程的機票。
- 您應接受政府或機場官員或航空公司的任何安全或健康檢查。
第 7 條 - 拒絕和限制運輸
航空公司可因安全理由或在行使其合理酌情權時決定拒絕運送任何乘客或乘客的行李。
- 乘客的運輸以前導致或將導致航空公司不遵守任何適用的政府法律、法規或命令,無論是國外還是國內。
- 乘客的行為、年齡或精神或身體狀況屬於以下情況。
- 需要航空公司提供超出適用法律要求的特別協助。
- 引起其他乘客的不適或使其感到厭惡。
- 涉及對自己或其他人或財產的任何危險或風險。
- 由於乘客未遵守航空公司的指示而採取此類行動是必要的;。
- 乘客拒絕接受安全檢查。
- 未支付適用的票價或任何應付費用或稅款,或未遵守航空公司與乘客(或支付票款者) 之間的信用安排。
- 乘客似乎沒有適當的證件,或可能試圖進入其過境的國家,或可能在飛行期間銷毀其證件,或在航空公司要求時不交出由機組人員保管的旅行證件,以備查收。
- 該機票是非法獲得的,或是從出票航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以外的實體購買的,或被報告為丟失或被盜,或為假票,或任何航班或電子優惠券被航空公司或其授權代理人以外的任何人更改,或在航班優惠券的情況下,被破壞,航空公司保留保留該機票的權利。
- 出示機票的人不能證明他/她就是機票上所列的人。承運人保留保留此類紙質機票的權利;
- 該人已被發出禁票通知,並且該人在禁票有效期內買了票。一旦向該人發出禁運通知, 他/她就不得買票或要求或允許任何人為他/她買票。如果該人在禁令通知生效期間試圖旅行,航空公司將拒絕搭載他/她,他/她將有權獲得自願退款。禁令通知將說明禁令生效的日期。
- 根據航空公司的規定,接受兒童、無行為能力的人、孕婦或病人的運輸,可事先與航空公司安排。但是,為了安全起見,以下類別的乘客將被要求與一名隨行人員一起旅行。
- 行動不便的乘客,嚴重到無法協助自己撤離。
- -有嚴重聽力和視力障礙的乘客,無法建立某種通訊方式,使乘客能夠接受航空公司的安全簡報。
- -在擔架上或保溫箱中旅行的乘客,或在飛行過程中需要提供某些醫療服務(如醫用氧氣、呼吸器、靜脈注射等),而他/她不能自行管理。
第 8 條 - 行李
第 1 段:不能作為行李接受的物品。
- 乘客不得在其行李中包括:
- 不構成本協議第 2 條所定義的和本協議所規定的行李的物品。
- 可能危及飛機或飛機上人員或財產的物品,如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和國際航空運輸協會(IATA)的危險品條例中規定的物品,以及航空公司的關稅。
- 任何國家的適用法律、法規或命令禁止運載的物品,從、到或飛越。
- 活體動物,但本條第 10 款規定的除外。
- 航空公司認為因其重量、大小或性質而不適合運輸的物品。
第 2 款拒絕運輸的權利
- 航空公司可拒絕將本條第 1 款所述的禁止作為行李運輸的物品作為行李運輸,並可在發現後拒絕繼續運輸任何此類物品。航空公司的搜查權並不對航空公司施加義務,搜查權的行使與否也不構成航空公司明示或默示允許運輸本條第 1 和第 2 款規定的禁止運輸物品的協議。
- 除非已與承運人提前安排運輸,否則承運人不得在以後的航班上承運超過適用免費限額的行李。
第 3 段:托運行李
- 在向航空公司交付托運行李時,航空公司應予以保管,並為每件托運行李頒發行李識別標籤。該行李
- 航空公司簽發的識別標籤不是行李托運單,僅用於識別。
- 如果行李沒有姓名、縮寫或其他個人身份證明,乘客應在接受交付給航空公司之前在行李上貼上這種身份證明。
- 托運行李將與乘客乘坐同一航班,除非航空公司決定這是不可行的,在這種情況下, 航空公司將在航空公司下一個有空位的航班上或通過其他航空公司運送托運行李。
- 航空公司可以拒絕接受某件物品為托運行李,除非該物品被適當地包裝在行李箱或其他合適的容器中,以確保在一般處理中安全運輸。
- 航空公司保留根據特定飛機的容量和艙位限制行李的重量、尺寸和特性的權利。
- 托運行李要收取行李費,如果在預訂時或在預定起飛時間前 4 小時內購買,將以折扣價收取,或者在機場托運櫃檯以全價收取。國內航班可首次購買至少 15 公斤的托運行李,國際航班可首次購買至少 20 公斤的托運行李。任何乘客托運的行李如果超過了購買的數量在預訂時,將在機場值機櫃檯以每公斤為單位收費。有關所有費率的詳情,請參考我們的收費表。該費用不可退還,也不可轉讓。嬰兒車、手動輪椅、移動裝置和助行架可免費攜帶,但這些物品必須由乘客使用。
第 4 段:超額價值申報和收費。
- 乘客可根據航空公司的收費標準,為托運行李申報超過適用的責任限額的價值。如果乘客作出這樣的申報,乘客應支付相應的費用。航空公司可選擇檢查托運行李以確定申報價值的真實性。
- 如果部分運輸是由另一個不提供該設施的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公司將拒絕接受托運行李的超值申報。
- 除非航空公司的運價另有規定,超值費應在始發地支付至最終目的地的整個旅程, 但如果在途中的一個中途站,乘客申報的超值金額高於最初申報的金額,則應支付從該中途站至最終目的地所增加的超值費用。
第 5 段 – 無托運行李
- 手提行李 - 乘客可以免費攜帶兩件手提行李,但必須符合條件、尺寸和重量限制(非托運行李可以是以下兩件的組合。一(1)件手提行李或一(1)個筆記型電腦包或一 (1)個手提包或一(1)個小包。它的重量不應超過 7 公斤(7kgs.),尺寸不得超過 20 釐米 x32 釐米 x45 釐米。乘客帶入飛機的行李必須放在乘客前面的座位下,或放在機艙內的一個封閉的儲藏室裡。航空公司認為過重或過大的物品將不允許進入機艙,如果合適的話,應作為托運行李運輸。
- .航空公司認為不適合在貨艙內運輸的物品,如但不限於精緻的樂器等,只有在事先給予適當通知並得到航空公司許可的情況下,才會接受在機艙內運輸。此類物品的運輸可能需要單獨收費。
第 6 段–行李的領取和交付
- 乘客應在目的地或中途停留地可領取行李時,立即領取行李。
- 航空公司應在支付運輸合同項下應支付給航空公司的所有未付款項後,將托運行李交付給行李支票持有人。航空公司沒有義務確定行李托運單的持有人是否有權獲得行李的交付,航空公司不對因未能確定而產生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負責。行李的交付將在行李托運單上顯示的目的地進行。
- 如果領取行李的人無法出示行李票並通過行李(識別)標籤識別行李,航空公司只有在他/她證明其對行李的權利令承運人滿意的情況下才能將行李交付給該人,如果航空公司要求,此人應提供足夠的擔保,以賠償航空公司因此類交付而可能招致的任何損失、損害或費用。
- 行李托運人在交付時無異議地接受行李是行李已按照運輸合同完好交付的初步證據。
第 7 段 – 無人認領的行李
- 任何在航空公司持有三十(30)天后無人認領的行李將由航空公司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處理。
第 8 段–動物。
- 不允許將活體動物作為托運行李攜帶。
- 陪同視力/聽力受損的乘客的導盲犬以及容器和食物,將按照航空公司的收費標準進行運輸。
- 接受動物運輸的條件是,乘客要對該動物承擔全部責任。航空公司對該動物在任何國家、州或地區被拒絕入境或通過時的任何傷害或損失、延誤、疾病或死亡不負責任。
第 9 段–植物
- 植物、花卉、水果、插枝或其他植物產品可根據航空公司的關稅和其他相關的政府和機場要求進行攜帶。
第 10 段 – 易碎和易腐物品
- 如果包裝不被航空公司接受,易碎和易腐物品將被拒絕運輸, 除非乘客簽署承諾書,免除航空公司對這些物品的損壞、丟失或變質的責任。
第 11 段-滯後
考慮到國際民用航空組織(ICAO)關於禁止運輸液體、氣溶膠和凝膠(LAGs)的規定, 應遵守以下規定。
- LAGs:包括但不限於:水和其他可飲用的液體;帶醬汁或液體含量高的食品;乳霜、乳液、香水、化妝品和油;凝膠,包括髮膠和沐浴膠;自壓容器中的物質(例如氣溶膠),包括剃須泡沫和其他泡沫及除臭劑;糊狀物,包括牙膏;液體和固體物質的混合物;睫毛膏、唇彩或香脂以及室溫下具有類似濃度的任何其他物品。
- 所有乘客在離開機場時,都應在非隨身行李(即在航空公司櫃檯托運的行李)中攜帶超過 100 毫升(3.4 盎司)的液體、凝膠和氣霧劑 (LAG)。 如果在檢查期間在手提行李中發現任何 LAG,海關將被要求扣押它們以遵守航空安全規則。
- 乘客有權在手提行李中攜帶一些液體、氣霧劑或凝膠作為個人衛生用品,只要其體積不超過 100 毫升,並且只有一個不同種類的物品(即最多 100 毫升的液體、氣霧劑和凝膠)。
- 也有例外,例如藥品、特殊飲食和其他醫療要求,在這種情況下,乘客需要出示處方或醫療證明,並且這些物質的數量必須與乘客的需求和行程相稱。 嬰兒的牛奶和食品也免稅,前提是他們乘坐飛機旅行。
- 在機場離境大廳免稅店或飛機上購買的液體、凝膠和氣霧劑不受任何運輸限制,條件是它們必須充分包裝並密封在防止不當操作的安全袋(STEB)中,在乘客到達最終目的地之前必須保持封閉。
第 12 段-機場安檢人員拿走的物品
- 航空公司對機場安檢人員從乘客或其行李中拿走的物品不負責任,也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 9 條--時間表,取消航班
- 航空公司將盡最大努力避免運送乘客及其行李的延誤。航空公司將努力遵守旅行當日有效的公佈的時間表。然而,時間表、日程表或其他地方顯示的時間是不保證的, 並可能在預訂日期和旅行日期之間根據情況隨時改變。航空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對乘 客因這種變化而產生的任何損失負責。
- 航空公司可在不通知的情況下,用其他航空公司或飛機代替。
- 如果由於超出其控制範圍的情況,航空公司取消或延遲航班,無法提供先前確認的 艙位,未能在乘客的中轉站或目的地停靠,或導致乘客錯過已確認預訂的轉機航班, 航空公司不對任何間接、特殊或相應的損失、費用或損害負責。然而,它可以
- 將該乘客運送到其有空位的另一定期客運服務上;或
- 通過自己的定期服務或其他航空公司的定期服務,或通過地面交通方式,將乘客重新安排到票面上或其適用部分的目的地。如果更改路線的票價、超重行李費和任何適用的服務費之和高於機票或其適用部分的退款價值,航空公司將不要求乘客支付額外的票價或費用,如果更改路線的票價和費用較低,將退還差額; 或
- 根據第 10 條的規定進行退款,並不再對乘客承擔任何責任。
第 10 條--退款
第 1 段
- -當航空公司未能按照運輸合同提供運輸,或乘客要求自願改變其安排時,航空公司應按照本條和航空公司的收費標準退還未使用的船票或其部分。
第 2 段–將向其退款的人
- 如果一張機票是由機票上指定的乘客以外的人支付的,而航空公司在機票上注明有退票限制,航空公司應只退給支付機票的人或該人的訂單。
- 除本條規定的情況外,退款應退給持票人,或在出示令人滿意的退款證明後退給已支付票款的人。
- 除國際機票遺失的情況外,只有在向航空公司提供旅客優惠券和提供所有未使用的航班優惠券的情況下,才會進行退款。
- 向任何出示乘客優惠券或乘客收據和所有未使用的航班優惠券,並自稱是上述(a)或(b)項規定的退款對象的人所做的退款應被視為適當的退款,並應免除航空公司的責任和任何進一步的退款要求。
第 3 段 – 非自願退款
- 如果航空公司取消航班,或未能合理地按照時間表運營航班,或未能在乘客預定或購票停留的地點停留,或無法提供先前確認的艙位,或導致乘客錯過其持有確認預訂的轉機航班,或根據這些條件拒絕承運乘客,退款的金額應為。
- 如果沒有使用機票的任何部分,則相當於已支付的票價的金額。
- 如果機票的一部分已被使用,退款將是已支付的票價與所使用的交通工具的適用票價之間的差額。
第 4 段–自願退票
- 如果乘客因本條第 3 段以外的原因希望退票,退票金額為:
- 如果沒有使用機票的任何部分,相當於已支付的票價,減去任何適用的服務費或取消費。
- 如果機票的一部分已被使用,退款將是已付票價與所使用交通工具的適用票價之間的差額,並扣除任何適用的服務費或取消費用。
第 5 段 – 拒絕退款的權利
- 航空公司可拒絕在機票有效期結束後十五(15)天內提出的退款申請。
- 航空公司可拒絕為已向航空公司或其他航空公司或某一國家的政府官員出示的機票退款, 作為離開該國的證據,除非乘客向航空公司證明他/她已獲准留在該國,或他/她將乘坐其他航空公司或其他交通工具離開該國。
第 6 條–貨幣
- 所有的退款都要遵守最初購買機票的國家和退款國家的政府法律、法規和條例或命令。根據上述規定,退款通常以支付機票的貨幣進行,但也可以根據航空公司的收費標準以其他貨幣進行。
第 7 款–機票退款的物件
- 自願退款只能由最初出票的航空公司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進行。
第 11 條--飛機上的行為
- 如果乘客在飛機上的行為危及飛機或飛機上的任何人或財產,或妨礙機組人員履行職責,或不遵守機組人員的任何指示,或其行為是其他乘客可能合理反對的,航空公司可採取其認為合理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這種行為繼續下去,包括限制或卸載乘客。
- 乘客不得在飛機上操作可擕式收音機、電視、電話或發射裝置,包括無線電控制的玩具和對講機。未經航空公司允許,乘客不得在飛機上操作任何其他電子設備,但航空公司明確允許的可擕式答錄機、助聽器、電動剃鬚刀、計算器、心臟起搏器和其他類似的電子設備可在任何時候使用,但起飛和降落時除外。在飛機上不得使用可見的液體打火機。
第十二條 航空公司的安排
- 如果在簽訂合同的過程中在航空運輸中,航空公司也同意安排提供額外的服務(如酒店住宿和地面遊覽),無論這些安排的費用是否由航空公司承擔,航空公司僅作為乘客的代理人,不對乘客因這些安排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損害、損失或費用負責。
第 13 條--行政手續
- 一般情況 - 乘客應完全負責遵守所有法律、法規、命令、要求和飛出、飛入或飛過的國家的旅行要求,並遵守航空公司的條例和指示。對於航空公司的任何代理人或雇員向任何乘客提供的與獲得必要文件或簽證或遵守這些法律、法規、命令、要求和規定有關的任何説明或資訊,無論是否以書面形式提供;或對於任何乘客未能獲得這些文件或簽證或遵守這些法律、法規、命令、要求、規定或指示而造成的後果,航空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 旅行文件 - 旅客應出示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要求所要求的所有出境、入境、健康和其他文件,並允許航空公司提取和保留其副本。航空公司保留拒絕運送任何未遵守適用法律、法規、命令、要求或要求的乘客,或其文件似乎不符合規定,或不允許航空公司提取和保留其副本的權利。
- 乘客對罰款、扣留費用等負責。- 如果航空公司因乘客未能遵守有關國家的法律、法規、命令、要求和旅行要求,或未能出示所需文件而被要求支付或存入任何罰款或罰金,或產生任何開支,乘客應按要求向航空公司償還所支付或存入的任何金額和所產生的開支。航空公司可將支付給航空公司的未使用的運輸資金或航空公司擁有的乘客的任何資金用於此類支出。
- 海關檢查 - 如果需要,乘客應參加海關或其他政府官員對其行李的檢查,無論是否托運。航空公司不對乘客因未遵守這一要求而遭受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 安全檢查- 乘客應接受政府或機場官員或航空公司的任何安全檢查。
- 如果承運人確定它所理解的適用法律、政府法規、要求、命令或要求它拒絕並且它確實拒絕載客,則不承擔責任。。
第 14 條--責任的限制/損害賠償的責任
第 1 段:責任的一般限制
在不與《公約》相抵觸的情況下,以及無論《公約》是否適用。
- 承運人僅對在其自己的線路或航空服務中發生的損壞負責。 通過另一家承運人的線路或航空服務簽發機票或行李票的承運人僅作為該其他承運人的代理人,對該其他承運人的作為或不作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 航空公司對未托運行李的損壞不負責任,除非這種損壞是由航空公司的疏忽造成的。如果乘客有共同過失,航空公司的責任應受有關共同過失的適用法律約束。
- 航空公司不對因其遵守任何法律或政府法規、命令或要求,或因乘客未能遵守這些規定而造成的損害負責。
- 如果根據適用的法律,適用不同的責任限額,應適用不同的限額。如果行李托運單上沒有記錄行李的重量,則推定托運行李的總重量不超過相關服務等級適用的免費行李限額。如果在托運行李的情況下,根據第 8 條第 6 款申報了更高的價值。第八條第 6 款,航空公司的責任應限於該較高的申報價值。
- 航空公司的責任不得超過已證明的損害賠償數額。 此外,承運人不對間接或後果性損害承擔責任。
- 航空公司對易碎或易腐物品、貨幣、珠寶、貴金屬、銀器、可轉讓文件、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商業文件、護照和其他身份證明文件或樣品的損失或損壞不承擔責任。只有在與航空公司的特殊安排下,才允許運輸上述物品。
- 如果運送的乘客的年齡或精神、醫療或身體狀況對其本身有任何危險或風險,航空公司不對因這種狀況而引起的任何疾病、傷害或殘疾,包括死亡,或對這種狀況的惡化負責。航空公司不對僅由乘客的健康狀況造成的任何後果負責。
- 航空公司對乘客受傷或因乘客行李中的財產造成的損壞不負責任。任何乘客因其財產導致他人受傷或他人財產或航空公司財產受損,應賠償航空公司因此而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費用。
- 航空公司的任何責任排除或限制應適用于並有利於航空公司的代理人、雇員和代表以及航空公司使用其飛機的任何個人或公司以及該個人或公司的代理人、雇員和代表。可向航空公司和這些代理人、雇員、代表以及個人或公司追討的總金額不得超過航空公司的責任限額金額。
- 除非明確規定,否則此處包含的任何內容均不得放棄航空公司根據公約或適用法律承擔的任何責任排除或限制。
第 2 段:責任限制
所有乘坐該航空公司的國際旅行,如果乘客的旅程涉及最終目的地或在出發國以外的國家停 留,則應遵守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或任何其他相關公約的責任規則和程式,視情況而 定,並不時加以修訂。 對於國內旅行,航空公司對乘客死亡或人身傷害的責任應根據適用的國內法律來確定。通過向私營公司購買保險,可以很容易地獲得額外的保護。這種保險不受《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或其他相關公約對航空公司責任的任何限制影響。
第 3 段。行李延誤的責任限制
在可能的情況下,托運行李將與乘客攜帶在同一架飛機上。航空公司可能出於安全、安保或運營的原因,決定將其運送到另一個航班上。如果托運行李被運送到隨後的航班上,航空公司將把它交給乘客,除非適用的法律要求乘客到場接受海關當局的檢查。對於延遲的托運行李,航空公司的責任應根據華沙公約、蒙特利爾公約或適用的國內法律以及不時的修訂來確定。
第 15 條 - 拒絕登機的賠償
第 1 段:被拒絕的膳宿補償
- 為某一特定航班辦理登機手續的乘客有權為飛行目的而登機,除非有合法或其他有效的理由,如但不限於移民問題、安全保障、健康問題、未在指定時間出現在登機口、或政府按第 1 節規定徵用空間等。 10.2.除這些原因外,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拒絕其登機。
- 雖然航空公司超額預訂航班是一種公認的做法,但對受影響的乘客造成的任何費用、後果或不便必須由航空航空公司承擔,具體如下:
- 航空公司應確定超過飛機實際座位數的乘客數量。
- 航空公司應宣布該航班超載,並尋找願意讓出座位以換取航空公司補償的志願者。
- 航空公司應向感興趣的乘客或志願者提供一份可供選擇的設施和優惠清單, 該清單應始終包括選擇優先預訂下一個有空位的航班,或在支付任何票價差額後被認可到另一家航空公司,只要空間和其他情況允許,由乘客選擇這種住宿和/或現金獎勵。
- 如果志願者人數不足以解決超額預訂問題,航空公司應按一定程度增加補償方案,或增加更多的設施/服務,直到達到所需的志願者人數。
第 2 段–資格的例外情況
–在以下情況下,乘客沒有資格獲得拒絕登機的賠償。
- 乘客持有確認預訂的航班因以下原因而無法容納他:(1) 政府徵用空間;或(2) 因操作和/或安全原因和/或航空公司無法控制的其他原因而需要替換容量較小的設備。
- 由於操作和/或安全原因、不可抗力、天氣、罷工或其他航空公司無法控制的原因而取消的航班,或可歸咎于乘客的錯誤;或
- 承運方安排類似的航空運輸或其他運輸,在做出此類安排時,計劃在三小時內到達乘客的下一個中途停留地或目的地 國內航班或不遲於國際航班的四 (4) 小時,從他持有確認預訂的航班的預定到達時間算起。
第 16 條 - 停機坪長時間延誤的應急計畫
遵照民航局第 N0 號決議。49 [BM-06-08-16-2016],皇家航空公司特此採用本應急計畫, 以應對漫長的停機坪延誤。本計畫適用於皇家航空在菲律賓境內的出發地、目的地和轉機機場的定期航班。
在本計畫中,”停機坪延誤 “指的是飛機在地面上的停留,從飛機門關閉時算起,由於安保和/或安全原因,以及空中交通管制可能確定的其他原因,使得乘客無法下機,在起飛前或降落後都沒有機會下機。
開始下機程序
- 皇家航空機長 (PIC) 應確保飛機上乘客的舒適和便利,尤其是在停機坪長時間延誤期間。 機長應立即開始在停機坪停留兩 (2) 小時的飛機上的乘客下機程序。
- 停機坪延誤限制--在任何情況下,國內航班在關閉機艙門或在機艙門關閉的情況下降落時,乘客的下機時間不得超過三(3)小時。在以下任何一種情況下,PIC 可以在上述期限之外開始讓乘客下機。
- PIC 確定有與安全有關或與安保有關的原因阻止乘客下飛機。
- 空中交通管制(ATC)告知 PIC,返回登機口下機或允許乘客在另一個下機點下機將嚴重影響機場運營;或
- PIC 收到 NOTAM1 通知,該航班可以在突破兩小時門檻後 30 分鐘內起飛。
第 17 條--連接航班
任何與轉機航班有關的預訂都需要提前預訂。
皇家航空在此建議並通知所有使用單獨機票旅行的乘客,根據我們的合同條件,皇家航空 對由於但不限於空中交通延誤等原因造成的任何誤機不承擔任何責任或義務。此外,皇家 航空對使用單獨機票的乘客從皇家航空航班轉到任何其他航空公司的轉機不承擔任何責任。皇家航空建議乘客從皇家航空的航班到您的轉機航班至少要有二十四(24)小時的轉機時 間。
第 18 條--雜項規定
- 准據法 - 航空公司是菲律賓的航空公司,運輸合同和本《一般條款與條件》以及航空公司不時發佈的條例應受菲律賓法律管轄並按其解釋。
- 訴訟地點 - 任何由航空公司提出的或針對航空公司的訴訟必須在菲律賓帕拉尼亞克市的主管法院進行,排除所有其他地點,除非華沙或蒙特利爾公約或當地法律另有規定。乘客同意接受這些法院的管轄,並且不會以不方便的理由反對訴訟地點。
- 法律通知的送達 - 航空公司只在其位於菲律賓帕拉尼亞克市的總部接受正式的法律通知或文件,除非華沙公約或蒙特利爾公約另有允許。
- 修改和放棄 - 航空公司的代理人、雇員或代表都無權改變、修改或放棄本通用條款和條件的任何規定。
第19條: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 (臺灣)
“消保法排除機票七日猶豫期”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國際航空客運服務不適用七天猶豫期,旅客更改訂位及機票退票/改票作業辦法請依票價規定辦理。